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通往奴役之路》之六:关于垄断

  以下文字出现在第188页,是第十三章“我们中间的极权主义者”中的一段:
  “即使在垄断无法避免的条件下,控制它的最好方法是不是让政府来掌握它,这也是很值得怀疑的。如果我们所讨论的只是单独一种产业,那或许可以这样做。但当我们必须讨论许多不同的垄断产业时,那就很有理由主张,宁可让它们存留在不同的个人手中,而不要把它们合为一体而由政府单独管理。即使像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或者煤气和电的供应都成了无法避免的垄断产业,只要它们仍然是独立的垄断组织时,消费者所处的地位比它们受一个中央管理机构‘协调’时要强固得多。私人垄断很少是完全的垄断,更难长时期地存在下去,或者私人垄断通常不能忽视潜在的竞争。而国家的垄断则是一个受到国家保护的垄断——保护它不致受到潜在的竞争和有效批评。这在许多场合下就意味着,一个暂时性的垄断获得了一种总是保障其地位的权力,也就是一种差不多一定要被利用的权力。如果理应用来抑止和管制垄断的权力现在热衷于包庇和保护它所委派的人们,如果本来要由政府消除的一种弊端现在却要政府负责管理它,如果批评垄断的行为就等于批评政府,那么,要想使垄断替公众服务的希望是很小的。政府在各方面都被经管垄断企业的事务所缠身,虽然它对个人具有不可抗拒的权力,但就它在制定政策的自由方面而论,它仍是一个软弱无能的政府。垄断机构等同于政府机构,从而政府本身也越来越认同管理者的利益而不是一般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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